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小字第102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營小字第1024號
原   告 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宇
訴訟代理人  林哲寬
被   告  王秋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佰元,其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一、按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
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
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
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
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
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
害情節,在新臺幣(下同)1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
酌定賠償額,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因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請求本院依著作權法
第88條第4項前段之規定酌定賠償額。爰審酌被告將屬於他
人攝影著作之「韓國小雞麵」圖片3張(下稱系爭圖片),
在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下,擅自於網路下載並張貼
在其蝦皮拍賣網站「frschim」拍賣網頁(下稱系爭網頁)
,而原告以創作者之身分主張系爭圖片賦予公司之形象、價
值為50,000元,及被告將系爭圖片置於系爭網頁所使用之版
面大小、比例、位置、置放時間不長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
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於10,000元之範圍內,尚無不當,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8第1項、第436
條第2項、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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