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聲請書誤載為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因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雷淑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官陳弘文附表
┌──────┬─────────┐│罪名│商業會計法│├──────┼─────────┤│所犯法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宣告刑│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前某日起至九十四│││年五月十五日止(聲│││請書誤載為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九十五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一三八三號│├───┬──┼─────────┤││法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事實審││五二七號││├──┼─────────┤││判決│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期│日│├───┼──┼─────────┤││法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五二七號││判決├──┼─────────┤││判決│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確定│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拘役、罰金金│日,如易科罰金,以││額或褫奪公權│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期間│九百元折算一日。│├──────┼─────────┤│備註│臺北地檢九十五年度│││執緝字第六九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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