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4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嚴珞 琪債務人 林惠萍 債務人嚴 明德
一、債務人林惠萍、 嚴明德嚴珞琪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陸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嚴珞琪前就讀中華工商時,邀同債務人嚴明德、林惠萍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債
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筆,總計(以下同)33,693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查系爭借款應於106年08月01日開始攤還本息(起息日為106年07月01日),詎債務人嚴珞琪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33,69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嚴明德、林惠萍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4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惠萍、嚴│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1.15%│││33693│明德、嚴珞│7月01日起│1月10日止││││元│琪├──────┼──────┼───────┤││││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月1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惠萍、嚴│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0.115%│││33693│明德、嚴珞│8月02日起│1月10日止││││元│琪├──────┼──────┼───────┤││││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0.215%│││││1月11日起│2月01日止│││││├──────┼──────┼───────┤││││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43%│││││2月02日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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