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李茂賓 被告 高錦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03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唐照明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謝佳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