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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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86號原告 方明華 被告 蘇素熙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718元(暫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總面積,按108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即3.305平方公尺×33,500元=110,7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