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1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嘉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嘉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嘉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3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8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更二字第6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2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8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103年度訴緝字第185號、第18
6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0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2月、6月、8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2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受刑人於103年10月21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刑期,嗣於108年3月2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
108年3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852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