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二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裁定延長羈押如左:
主文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乙○○、丙○○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執行羈押。現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七月五日起均予延長羈押二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梁宏哲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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