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續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