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5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5859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一)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仟參佰肆拾捌元,(二)債務人甲○○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參拾元,債務人甲○○、丙○○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