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醫上更(二)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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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醫上更(二)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醫上更(二)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乙○○即被告選任辯護人高進福律師
高涌誠 律師 許樹欣 律師被告甲○○
號2樓選任辯護人 張家琦 律師
吳玲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法官「鄭水銓」,應更正為法官「周煙平」。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所示法官「鄭水銓」與原本所載法官「周煙平」不符,顯係誤繕,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