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58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584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000000
0、(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玖仟陸佰
貳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載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二)債務人甲○○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載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三)債務人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