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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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17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恩全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1,9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雅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英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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