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號原告 蕭卉君 法定代理人 蕭寧郁 訴訟代理人 陳健 律師
蕭立俊 律師被告 蔡張秀梅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審交簡字第20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鍾堯航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