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原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原訴字第8號上訴人 陳玉蘭 被上訴人 張進通
張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2448元(即89萬2848元-6萬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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