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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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2號上訴人 鄭友翔 被上訴人 胡士宏
林蓮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2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362,8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5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