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簡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曾星威 被告 李毓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桃簡字第130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商啟泰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