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2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斯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偵字第11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斯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