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壢簡字第1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壢簡字第1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壢簡字第13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25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只(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126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0年7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2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年6月29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凱悅KTV」內,以玻璃球燒烤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6月30日晚間9時40分許,於桃園縣平鎮市○○路○○○巷口前為警攔檢盤查,扣得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個,並採集甲○尿液,經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而被告為警查獲後所採尿液,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免疫學分析法初步篩驗,再以極精密之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尿中確檢出安非他命類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上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日期103年7月18日、檢體編號103偵-0815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尿液」初步鑑驗報告單各1紙在卷可稽,而以氣相層析質譜儀作藥物及其代謝產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為毒品檢驗學之常規,亦為本院辦理相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知悉,另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扣案可佐。又被告雖坦承其於103年6月29日晚間11時許曾施用安非他命,然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安非他命類毒品,若未經實際鑑驗究屬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一般施用者均泛稱為安非他命,且我國實務上常見者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甚為罕見,再互核上開尿液檢驗報告,可見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所述「安非他命」,實際均為「甲基安非他命」。足見,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第10
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被告業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5年內再犯本案毒品案件,自應依法追訴。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列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
觀察、勒戒後,仍不知悔改、警惕,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復犯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顯見其無戒毒悔改之意,本不宜寬貸,惟念其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尚未對他人造成危害,且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㈣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袋(毛重0.2公克),雖經被
告於偵查中陳明拋棄(見偵卷第30頁),惟其上既殘留有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與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子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白俊傑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