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秩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7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陳裕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9年1月8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9384116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裕昊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1月1日上午6時2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錢櫃KTV)。
(三)行為:被移送人徒手毆打 趙泳康朱子健 ,加暴行於他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實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趙泳康、朱子健於警訊之陳述。
(三)現場監視器畫面2幀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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