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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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79號
原   告  李宗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紫婕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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