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67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義明 訴訟代理人 李權宸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春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4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101年4月27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李權宸律師(事務所位於桃園縣桃園市),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應至101年5月17日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1年5月18日始行提起上訴,自已逾期,依上說明,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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