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67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隆三 被上訴人即原告 賴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11,313,4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7,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