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輝郎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 律師被告 李沂展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黃秋葉 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饒志民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