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李昱成 被告 魏偉強 兼法定代理人 魏文龍
余采芬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欄所載「法定代理人魏文龍、余采芬」應更正為「(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魏文龍、余采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張少威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