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小字第4585號
原 告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發焜
訴訟代理人 陳彥賓
訴訟代理人 王立典
被 告 薛喆伶
法定代理人 薛仁瑞
)
法定代理人 劉惠蘭
被 告 劉惠蘭
被 告 薛仁瑞
)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小字第4585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
民國108年2月18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1,816元。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1,816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薛喆伶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至原告醫院就診,其餘二
名被告為被告薛喆伶之法定代理人,因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金額,依被告劉惠蘭所簽署之住院同意書第五點之規定
及民法第221條規定,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
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