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5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簡萬昇 核
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73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9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