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簡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楊雪貞 即 鍾煥松 之遺產管理人
參 加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上 訴 人 黃承威 即 黃建銘
被上訴 人 陳秋妏
陳芬蘭
陳宏峯
陳辛富
陳龍峯
黃政喜
黃和明
黃松瑞
黃鵬瑞
劉惠滿
鍾錫山
陳富庚 即 陳富欽
黃縣飛
黃玉連
林郁哲
陳昭志
黃明鴻
鍾于喬 即 鍾子婕
鍾舒荺 即 鍾子琁
陳振松
陳秋炳
温月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秋妏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7年12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判決經上訴人楊雪貞即鍾煥松之遺產管理人、黃承威提
起上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
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分別業於民國108年1月
13日、108年1月9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