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6年度旗簡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簡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楊雪貞鍾煥松 之遺產管理人
參 加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上 訴 人  黃承威黃建銘
被上訴 人  陳秋妏
       陳芬蘭
       陳宏峯
       陳辛富
       陳龍峯
       黃政喜
       黃和明
       黃松瑞
       黃鵬瑞
       劉惠滿
       鍾錫山
       陳富庚陳富欽
       黃縣飛
       黃玉連
       林郁哲
       陳昭志
       黃明鴻
       鍾于喬鍾子婕
       鍾舒荺鍾子琁
       陳振松
       陳秋炳
       温月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秋妏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7年12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判決經上訴人楊雪貞即鍾煥松之遺產管理人、黃承威提
起上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
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分別業於民國108年1月
13日、108年1月9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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