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80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280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賴輝豐
被   告  簡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五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違約金之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
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
於他共同訴訟人,民事訴訟法第55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原對
於本件借款之借款人即被告及一般保證人即訴外人 江文傑
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借款及遲延利息、違約金,嗣僅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以其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保證人亦應負
責等個人事由聲明異議,有異議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
,則被告係以個人事由提出異議,依首揭規定,該異議效力
不及於江文傑,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7日邀同江文傑為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借款期間自105年6月
8日起至108年6月8日止,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
按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7.37機動計息,
如有遲延繳納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自逾期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加付違約
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若有任何一期未依約履行分期攤
還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僅
繳息至107年8月7日,尚積欠本金182,129元及至清償日
止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屢經
催討,均未獲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等語;被告則抗辯:錢是我姐姐要我出面借的,但
我姐姐跑了,我姐姐的兒子是保證人,也要負責任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牌告利率異動查
詢表、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表為證,被告既不爭執該借款契約
書之真正,原告主張,應堪信實。至被告抗辯借款是其為姐
姐借的、保證人也要負責任等語,縱然為真,亦無從解免為
借款契約書上借款人所應負之清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上
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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