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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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85號
原   告  詹鈞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雅婷 (原名: 詹璿津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307,8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是原告尚
應再繳納2,810元,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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