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6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468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717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甲○○前多次因施用毒品經戒毒處遇及判刑,其中,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603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於民國91年4月6日執行完畢,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緝字第4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確定。此外,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緝字第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因竊盜及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68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7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6罪刑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8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於97年2月6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7月23日晚間某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路○○○巷○號2樓住處,以將海洛因置入注射針筒加水液化後施打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97年7月24日下午4時50分許,在上開處所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而其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篩選,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確呈現嗎啡(施用毒品海洛因代謝物為嗎啡)陽性反應,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代碼編號:000988號)、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代碼編號:000988號)各1份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告前已多次因施用毒品經戒毒處遇及判刑,其中,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4月6日執行完畢,復於該次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緝字第41號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再犯本案,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規定之「5年內再犯」,因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應依同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7年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為上開犯行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前案紀錄,於97年2月6日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已曾因相同犯行經強制戒治之處遇,猶未能知所警惕,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惟其犯罪行為主要係戕害自身,並未直接積極損害他人之利益,且事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無不良,暨其施用毒品之動機、目的、素行非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即注射針筒2支,為被告所有供(非專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伯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查獲之被告所有供(非專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編號│品名│數量│單位│備註│├──┼─────┼──┼──┼──────────────────────┤│01│注射針筒│2│支│供(非專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用(置入海││││││洛因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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