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董沛栩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王耀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
108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4,17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12月6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
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