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2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欽雄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7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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