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298號
原   告  徐淙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騰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
6,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