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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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新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戒毒偵字第32號),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黃新井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
毒聲字第260號裁定觀察、勒戒,於民國107年2月2日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經評估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3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於107年3月29日入法務部○○○○○○○○強制戒治,而於107年11月15日停止處分執行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戒毒偵字第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本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又被告於107年2月1日19時30分許,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
,係於本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因而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19號予以簽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107年6月12日檢察官簽呈等件在卷可稽。其中被告於107年2月1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後遭查獲並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107年度毒偵字第319號),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確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4月20日調科壹字第1072300970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只,因均與上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6所示之物(原106年度毒偵字第2171
、2247、1888、2986號),除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外,其餘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確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以上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6月5日草療鑑字第1060500498號鑑驗書、106年9月20日調科壹字第10623022070號鑑定書、106年5月17日調科壹字第10623010860號鑑定書、106年11月30日調科壹字第1062302898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5只,因均與上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9540公克、檢驗後淨重0.9461公克)106年度毒偵字第2171號(107年度毒偵緝字第38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913號)2海洛因3包(含包裝袋3只,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後淨重合計4.35公克)107年度毒偵字第319號3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前淨重0.11公克、檢驗後淨重0.10公克)106年度毒偵字第2247號(107年度毒偵緝字第39號)4海洛因3包(含包裝袋3只,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後淨重合計4.47公克)106年度毒偵字第2247號(107年度毒偵緝字第39號)5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2只,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後淨重合計1.57公克)106年度毒偵字第1888號(107年度毒偵緝字第37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649號)6海洛因8包(含包裝袋8只,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後淨重合計3.64公克)106年度毒偵字第2986號(107年度毒偵緝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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