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67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徐良一 相對人 林敏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國一一一年度存字第三三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0年度乙類第一期登錄債劵,面額共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11年度裁全字第45號民事裁定,為假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物為擔保,並以臺灣屏東地方法111年度存字第334號提存事件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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