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008號上訴人即被告 魏大轉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 律師
江健鋒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大轉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魏大轉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高文崇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