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家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上字第25號上訴人 陳士軒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 律師
黃鼎鈞 律師複代理人 邱珮綸 上訴人 陳翔翎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宋國鎮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