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007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忠麒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忠麒自中華民國壹佰肆年拾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莊忠麒因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325條第1項、第3項搶奪既、未遂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2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本院認被告莊忠麒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0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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