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續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續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續更字第1號抗告人 張正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財英 間拆屋還地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6日所為102年度續更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到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廖慧如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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