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續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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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續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續更字第1號上訴人 張正導
張書晨 視同上訴人 張正雄 被上訴人 吳財英 上列上訴人張正導、張書晨、視同上訴人張正雄與被上訴人吳財英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800元(計算式:33平方公尺×6,600元【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21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廖慧如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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