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2號聲請人 黃昀芊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洪慶隆 之繼承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洪慶隆死亡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應含
該戶籍資料手抄戶口簿冊資料)、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均不得省略)。
㈡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無訴訟能力人,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㈢請向被繼承人洪慶隆死亡時住所地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㈣請於查明被繼承人洪慶隆之合法繼承人為何人後,具狀補正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部分之姓名及住、居所資料。
㈤抵押權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
清償日期」,請提出證據釋明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洪慶隆約定之清償日期究為何日。
㈥請具狀敘明所提出之四張本票,其提示日各為何日。
㈦聲請狀不動產附表欄,其中關於○○鎮○○○段○○○○號土地之面積記載與登記謄本不符,請查明更正之。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