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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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09號上訴人即原告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銀海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英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年8月16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1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