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26號上訴人即被告東洲樂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雅亭 上訴人即被告川智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蔚賓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敏明
王莉霜 王胡森 王莉慧 王莉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26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27,400元【計算式:(6,300元×1708平方公尺)+(3,400元×1255平方公尺)=15,02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