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司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司字第108號聲請人 蔡青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公司法第326條亦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外國公司亦有準用,為同法第380條第2項所明定。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復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相對人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據提出⑴載明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之文件、⑵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及股東簽到紀錄、⑶股東名冊、⑷清算人造具之財產目錄、⑸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之證明文件、⑹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後,提請股東會承認之會議紀錄及股東簽到紀錄⑺於日報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證明,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5日發函命聲請人文到15日內補正,該函於同年5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