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47號原告 簡暉庭 法定代理人 李淑娟 被告 黃立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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