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運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1號上訴人洋盟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收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
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分別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56萬1,0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814元〕,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