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8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俊宏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俊宏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參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俊宏因涉犯刑法第21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起訴書所列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民國82、88、94年間有竊盜前科,94年間有搶奪前科之記錄,又犯下本件竊盜、搶奪犯行,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5年11月29日起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上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此外,本案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法定停止羈押事由,再衡諸被告所涉犯罪情節,兼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等公益考量,與被告之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件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106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