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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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090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俊宏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俊宏羈押期間,自民國106年7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郭俊宏(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搶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4月20日裁定羈押,至民國106年7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