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2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肆仟陸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31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17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詎料未依約繳納消費款項,故聲請人依非訟程序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相對人至民國98年4月2日止共計結帳為34608元未按期給付,其中31943元為自民國93年8月31日起至民國98年4月2日止之消費款,2665元為循環利息。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34,608元(其中計│98.4.3~104.8.31│20│----------------------│││息本金31,943元)├─────────┼───┼───────────┤│││104.9.1~清償日止│14.99│暨按年息百分之5.01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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