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161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61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黃至淳
被   告  林秋月
被   告  林茂競
被   告  張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10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玖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零點一八三計算之違約金,及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日至一百零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七一計算之違約金,及
自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四二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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